问:当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时,项目是否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?
答:当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,首先审查供应商质疑是否符合提出质疑的条件:
1.质疑期限:供应商质疑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。
2.质疑资格: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。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,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。
质疑条件如符合,采购人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做出书面答复。
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,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、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,继续开展采购活动;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、成交结果的,按照下列情况处理:
(一)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,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,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;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;
(二)对采购过程、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,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,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、成交供应商的,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、成交供应商;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。
质疑答复导致中标、成交结果改变的,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。
依据: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4号)第十一条、第十六条等规定。